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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予以公示。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我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本《办法》。《办法》分“总则”“补助范围及标准”“申报和审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五大章节,细化完善了扶持资金支持内容、兑现程序、区(县、市)分担比例等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 普惠托育服务补助 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机构存续期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限补三年(从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份起算)。 社区照护支持补助 市级财政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综合考虑各地上年末常住人口占全市比例(A)、规范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占全市比例(B)、规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的村(社区)占全市比例(C)、当地财政资金落实情况(D——当地财政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占全市县级财政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总额比例),确定补助总额。市级对区(县、市)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额=市级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资金总额×【A×0.4+B×0.2+C×0.2+D×0.2】。 示范性奖励补助 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对市、县两级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100万元的考核激励,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