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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支持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规定,现就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有关规定,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的1.1倍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05倍。
二、托育机构申请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的,应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卫规〔2020〕4号)规定办理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核实后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政策。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现分表计量的,供用双方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分别计费。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的,供用双方每年至少校核一次定量或定比。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